五、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科学技能教育的诉求法治国家是一个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国家,因此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维度。
[26]其他地方的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独立原则不仅在美、英、法、德、日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得以确立,也成为亚、非、拉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然而,正如任何制度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的司法独立也经历了从法律规定到实际确立的曲折历程。例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 22 条对司法独立的内涵规定为: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司法独立问题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并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门性文件:1982 年国际律师协会第 19 届年会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6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党组提请党委讨论研究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可以依照法律和政策充分发表意见。这很难留住优秀法官人才,使部分法官流失,影响法官的职业稳定性。
[19]以刑事案件审判为例,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着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而社会公众更可能被仇视犯罪的情绪所支配而期望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法律职业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道德等诸多方面。而在李昌奎案件中,被告人因恋爱失败杀害了被害人姐弟两个人,二审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事件经过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后,公众开始关注决策者的应对举措,媒体记者更是对相关线索寻根问底来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公民参与司法,不仅是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唯一途径,只有在司法结果取得公民认可的情形下,才能有司法的权威,以及为公民所信仰的权威的司法。还应该包含监督司法,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羁押场所的巡视制度等。[7]参见张卫平教授 2008 年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公众关注彭宇案现象所作的相关评述,张悦、杨洋:《彭宇案喧嚣未尽:真相不可调解》[N],《南方周末》,2008 -04 -10。
在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社会中,评判一个社会处理纠纷的能力的标准之一就是它能够容纳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面前有能力对其加以疏通和引导,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些因素中,只要适当渲染与选择,公民很容易做出捡拾到金子竟然要判无期这个主观上看来非常有震撼力的误断。
这里将这些案件在媒体介入前后的结果对比,简要梳理如表1 所示。如何将公民参与司法获得的个案正义扩展到所有案件的普遍正义?媒体不能、也无力担此重任。而诉诸司法则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花费时间精力。这样就进一步加强了媒体在社会中下层公众心中的地位,媒体的权威得以进一步强化。
在当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决策者的一项重要任务,媒体报道后公众的反应自然是决策者采取行动的重要参考。(一)诉求表达渠道的不畅在我国当前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日益鲜明,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尤其是由于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种在司法领域怨气弥漫的现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如果让公民真正成为司法决策的主体,那么在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方面,就可以化解司法的信任危机,也可以避免这些案件将来可能发生的申诉、上访等问题。
[4]当公众对政府权威、法律权威都不服从的时候,就出现了权威的真空,于是媒体权威便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逐渐获得合法性依据,并不断发展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可信赖和服从的权威。重大案件司法决策主体由纯法官主体扩大到由人数多于法官的普通公民和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决定,这种权力的转移本身也就是审判责任的转移,从而也就意味着法院与法官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的重任得到了分担。
第二,要对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予以引导,建立社会管理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14]陈卫东:《完善公民参与司法:司法改革的又一路径》[N],《检察日报》,2011 -08 -29。
这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是重塑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第一,要对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予以疏通,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及时解决问题。[11]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依赖于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杜会保障,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需要在社会自治与道德诚信的基础上实现。[14]我国十几年来所推行的司法改革,究其本意应该是改革司法,即司法改革的对象应该是司法机关及其相应的司法制度,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就应当是普通公民。[7]只要这样的担忧和怨气继续存在,就可能有越来越多的公民采用更为极端的方式制造新闻效应,通过诉诸媒体的司法参与方式来消除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所面临的恐惧。如果不能从体制上对这种怨气进行疏导和化解,那么,因层出不穷的个案而对司法累积的怨气就会逐渐让公民对司法麻木,甚至绝望。
[1]这或许道出了涉案公民选择诉诸媒体的个中缘由。发生在公共场所,丢失者看管不当等。
媒体介入要求新闻具有与众不同的可读性,即所报道事件必须具备能够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性。(一)诉诸媒体为什么可以解决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做好事被冤枉、捡到金子可能被判无期等事由挑战了普通公众朴素的是非标准,再加上人们对弱者的普遍同情,从而获得了媒体的注意,进而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4]参见郭星华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7 -188 页。【摘要】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表达和争取利益诉求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别,一些当事人在面临利益纠纷时,选择通过诉诸媒体的司法参与方式来维护并最终实现了自身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当事人通过诉诸媒体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导致了司法权威的衰落。
对此,有学者曾就南京彭宇案指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他们参与个案的讨论,更多地是一种基于对个案的关注或对整个司法环境持一种悲观、失望的态度,又刚好有这样具体的个案印证了他们一贯以来的想法。[10][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译,华夏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8 页。[13]参见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N],《人民日报》,2011 -04 -15。要么选择制造轰动的新闻来诉诸媒体,激起全社会的高度聚焦。
法国学者福柯曾指出,话语是大众说出来的实践,话语实践是大众面向实际的经验过程。从 2007 年的南京彭宇案,2008 年的广州许霆案和云南许霆案,2009 年的深圳梁丽案和湖北邓玉娇案,2011 年的陕西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奎案,几乎都可以看到当事人诉诸媒体而实现诉求的现象。
其二是决策者注重媒体的声音。没有秩序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当法律权威有利于自己时,人们又会以法律权威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体发展的需要。
另外一个是舆论环境的影响,最终他的案子能够改判。【注释】[1]张寒:《对话云南许霆何鹏:为何偏偏我是无期》[N],《新京报》,2008 -04 -14。在网络已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的情况下,一个事件一旦进入媒体视野,即会带来网络上的雪球效应。案件涉及的数额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虽然人们维护利益的诉求表达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形式,但如果正常的诉求表达途径成本太高,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其示范效应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公民用非正常手段表达诉求,以吸引媒体的注意,从而引起决策层的关注,以推动问题的解决,这反过来又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导致司法权威衰落。如果公民不介入审判,审判行为将会封闭化进行,在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下,审判权易受到行政化的干预,如可能存在院长、庭长的打招呼,甚至是当地政法委员会的干预等。
社会管理部门要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予以适当的回应,避免不加分析地将诉求表达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公民的有效参与,使司法机关受到公民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其更加敬业地办理案件,这样就做到了司法公正,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简乐伟,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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